医疗纠纷(20)做试管婴儿失败,剩余的“冷冻胚
2024-04-11 14:29

(图片:雪后美景)
节前接到一个法律咨询,事情是这样的:
张三和小美夫妻二人,结婚多年,却始终未能如愿拥有自己的孩子。他们听闻“试管婴儿”这项技术可以帮助许多夫妇圆了生育梦,于是也燃起了希望。去年五一,夫妻俩来到了本省的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咨询。经过详细的检查和评估,他们得知自己完全符合进行“试管婴儿”手术的条件。于是,他们决定接受医院的生殖辅助医疗服务。经过备孕检查、打针促排、取卵、取精、配子等一系列流程,他们成功培育了多枚冷冻胚胎。然而,命运似乎并没有眷顾他们。尽管前后经历了3次胚胎移植,尽管做的是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,但都没有成功受孕。此时,他们还有5枚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的实验室中。面对这样的结果,张三和小美深感失望,同时,他们也对医院的医疗水平产生了质疑。他们认为,继续在这里进行手术可能会浪费掉剩下的胚胎,于是,他们提出了转院的请求,希望转到该省医疗水平更高的某大学附属医院生殖中心,同时希望将自己的冷冻胚胎带走。然而,医院拒绝了他们的请求。医院方面表示,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,他们不能随意将冷冻胚胎交给患者带走。同时,医院也担心,如果张三夫妇拿到胚胎后,可能会用于代孕等非法目的,这将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。这个问题,薛律师的观点是张三夫妇可以将胚胎带走,但由于目前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,医院不让带走也有一定的担心。建议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。首先,一般而言,医疗纠纷案由方面往往有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,针对本案而言,张三夫妇选择违约之诉更为合理。张三夫妇到医院做试管婴儿,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,基于此,医院基于合同义务,有责任保管其胚胎。其次,胚胎在植入人体之前,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物”,其所有权归张三夫妇所有。张三夫妇如果执意解除医疗服务合同,那么医院保管其胚胎的合理性就不存在了,张三夫妇要求医院返还胚胎,法律上应无障碍。再次,根据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三条之规定,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,以医疗为目的,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、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。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、合子、胚胎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因此,在该案件中,医院虽然并未参与上述行为,但医院仍有一定的担心,担心张三夫妇取回胚胎后参与以上非法行为而导致自己担责。因此张三夫妇在取回胚胎时,也要严格依照法律及伦理的要求,不得将胚胎用于买卖、代孕、医学实验等行为,一方面打消医院之顾虑,另一方面也避免自己因此可能涉及到民事,甚至刑事责任风险。作者:薛龙丹律师,专注于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类案件。
